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6民初395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陈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善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号建业森林半岛老房子D区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