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6民初362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号建业森林半岛老房子D区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1月7日,原告**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