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6财保94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7407448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号森林半岛老房子D区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17685A。
法定代表人杨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保单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50万元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河南瑞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