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926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926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