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926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住范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东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926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