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

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与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0060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与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11月11日以(2015)南执字第006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鲁班工业园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厂内的384.66吨钢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南陵汇沣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鲁班工业园安徽鲁班钢构有限公司厂内的384.66吨钢构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方 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