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3160号
原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70093K。
法定代表人:侯玉成,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6040236W。
法定代表人:张惟肖,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网络技术公司)诉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置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原、被告之间系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且与本院受理的(2020)豫1302民初3159号案件系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同一、法律关系相同,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2018年5月签订的《中信国安城智能家居管理系统项目设备采购及软件合同》(以下简称智能家居合同),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履行和实现2016年9月22日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智能家居平台系统。该合同第三部分第(八)项“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约定“(1)智能社区管理系统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软件智能社区管理系统与机器人对接系统知识产权归甲方(被告)所有,关于本项目产生的源代码、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关于本项目产生的源代码、知识产权归甲方(被告)所有。乙方(原告)的自有知识产权、已有成果、通用技术不影响甲方(被告)使用和项目的维护,对影响项目维护的知识产权、已有成果、通用技术乙方(原告)应提供源代码。(2)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针对甲方(被告)自有需求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的著作权由甲方(被告)享有。为避免歧义,对于本合同研发成果中属于甲方(被告)特有的成果部分,乙方(原告)不得私自转让版权;本合同研发成果中属于乙方(原告)自有知识产权软件、已有成果、通用技术成果部分、乙方(原告)可以用于为第三方开发程序,拥有独立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现双方争议也是围绕该合同的履行产生,涉及技术研发成果著作权和已有成果著作权的区分和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被告因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且被告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裁定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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