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初250号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侯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与光武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惟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亮,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技术公司)与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置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大唐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非凡置业公司支付大唐技术公司拖欠合同款项人民币5549239.04元;2.判令非凡置业公司支付大唐技术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损失441221.95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非凡置业公司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非凡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项目名称为中信国安城及其配套服务功能智慧云平台综合服务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根据案涉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约定,项目验收合格满1年后的30日内,非凡置业公司向大唐技术公司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即合同总价款的10%。该项目于2017年10月验收合格,已由非凡置业公司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经大唐技术公司多次催告,非凡置业公司尚未支付该笔款项,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第二部分第四条约定,在设备到达非凡置业公司安装场地,非凡置业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大唐技术公司开始进行安装调试,非凡置业公司每月按照大唐技术公司项目完成进度计算,累计支付总金额为合同总计金额的75%。大唐技术公司已于2019年6月完成并移交了硬件采购部分第三次进度结算,非凡置业公司至今拖欠大唐技术公司硬件部分第三期进度款,构成合同违约。综上,非凡置业公司拖欠合同价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大唐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内的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争议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3733.23元予以退还。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缴纳诉讼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卢国伟审判员刘洋审判员周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平书记员黄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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