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初251号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侯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与光武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惟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亮,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技术公司)与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置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大唐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非凡置业公司支付大唐技术公司拖欠合同款项人民币2731007.15元;2.判令非凡置业公司支付大唐技术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损失56413.58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非凡置业公司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非凡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项目名称为中信国安城智能加固管理系统项目的《设备采购及软件合同》。根据案涉合同第二部分2.4约定,对接费用第二笔进度款:技术方案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非凡置业公司向大唐技术公司支付产品对接费用总价款的30%用于产品对接。大唐技术公司已于2018年11月提报《中信国安城智能家居项目产品对接方案》和相关请款申请,目前非凡置业公司尚拖欠部分进度款未履行。对接费用第三笔进度款:在第一批机器人交付后,经非凡置业公司确认已完成合同规定功能,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大唐技术公司支付该产品对接费用45%的款项。大唐技术公司已在机器人交付销售大厅和样板间演示进行了系统安装部署和演示,按非凡置业公司要求开发完毕并实现合同约定所有功能。因非凡置业公司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非凡置业公司应支付大唐技术公司该笔对接开发费用。同时根据合同第二部分2.4约定,非凡置业公司应履行剩余5%款项的支付义务。综上,非凡置业公司拖欠合同价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大唐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河南省内的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争议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9099.37元予以退还。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缴纳诉讼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卢国伟审判员刘洋审判员周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平书记员黄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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