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2号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候玉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与光武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惟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亮,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作出(2020)豫1302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非凡公司银行存款5990460.99元或同等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该院作出(2020)豫1302执保346号之一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非凡公司开户行为1714139019100005316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990460.99元。因财产保全期限现已将近届满,现大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告非凡公司开户行为1714139019100005316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990460.9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南阳非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0460.9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