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恒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924号
原告:云南恒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4号平台B座5楼501。
法定代表人:于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航,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3区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侯玉成。
原告云南恒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撤诉申请称,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退回项目合作款,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恒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