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大***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调字第0414号调解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