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2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塘桥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3254075C。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78767G。
法定代表人:陈晓寅。
原告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9966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966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以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