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伟康天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3824号
原告:上海伟康天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康天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希望另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康天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2元,减半收取11,031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