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4862号
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105号天元大厦1802室、1803-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2024年7月8日,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