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1964号
原告:***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运河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40537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7876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