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2503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1。 被告:**2。 被告:**。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1、**2、**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A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