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2503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1。
被告:**2。
被告:**。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1、**2、**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A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