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2民初80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清丰县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