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海兴县兴海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22民初2993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对清丰县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县兴海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92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092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五行“德州市分公司”补正为“沧州市分公司”。
审判员  贾荣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