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民终2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朝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审被告:夏津县金路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崔工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路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津县金路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