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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诉被告青岛东检无损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94号
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于洪利,该厂厂长。
被告青岛东检无损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诉被告青岛东检无损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丹东市红星仪器厂承担。
审判员  赵方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