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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801执1050号
申请人新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塔什店路**。
被执行人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区。
申请人新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296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2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1150元。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胡新安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