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277号
原告:***,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上海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00号10楼E座。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菊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