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辉煌恒永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辉煌恒永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1057号
原告:买买提买吐送,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新疆辉煌恒永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小微企业孵化园大门东侧网点第3栋。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峰,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买买提买吐送与被告新疆辉煌恒永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原告买买提买吐送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买买提买吐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买提买吐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买买提买吐送负担。
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热依拉木 阿 布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