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3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北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430000元、诉讼费7750元、执行费6350元,共计4441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7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