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顺县义兴镇井玉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和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井玉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井玉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和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顺县义兴镇井玉沟村委会已履行723612元,剩余其他款项暂无能力履行,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此情况,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和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重新立案。
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