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3民初197号
原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城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垚,男,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500号军安小区B1幢-1-3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荣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0元,由原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