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弘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713号 原告:**,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住***市崇礼区。 被告:***弘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8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城交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001-A28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弘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弘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弘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县和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