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崇催字第00036号
申请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328号天一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顾维钧。
申请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7748041、面额为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东县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7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纪 华
审判员 施新荣
审判员 杨金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