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3986号之三
原告:***,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32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顾维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锦彪,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03.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亚
审 判 员  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陈星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曙曙
书 记 员  韩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