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553号
申请人:南京共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28号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1790610000107489。
法定代表人:戈振会。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镇西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38190。
法定代表人:高华。
原告南京共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共旭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