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05部队与被告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初12192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05部队,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云,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
被告: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3819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
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05部队(以下简称31605部队)与被告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31605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31605部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公司清空迁出,返还其约300平方米土地;二、**公司支付其土地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每月3900元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以来,**公司趁部队调整改革之机,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其围墙,侵占其约300平方米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被告**公司辩称,其未看到原告的土地证,且旧围墙系其所盖,其未侵权。
经审理查明:31605部队与**公司公司相邻。2019年1月,31605部队委托南京鑫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土地进行地界测绘。经测绘发现,**公司建造的围墙占用31605部队的土地。同日,31605部队与**公司就占用土地问题进行协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围墙倒了,往外扩一点”。
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证、验桩单、工作情况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照片、谈话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测绘情况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公司建造的围墙侵占了31605部队的土地,**公司应当将占用土地清空并返还给31605部队。31605部队主张侵占土地面积约300平方米,说明31605部队对侵占土地的具体面积不清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侵权土地的面积,故对其主张的土地占有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占用土地清空并返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05部队。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1605部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邵长伟
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
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