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润翔装潢维修有限公司、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166号
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BAGK1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社区汤铜公路以东。
负责人:侯本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吴云(实习),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翔装潢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8043784T,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东阳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本华。
被告: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7973671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
负责人:张梅。
被告: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3819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
法定代表人:高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润翔装潢维修有限公司、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才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