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761号
原告:浙江**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202188XP。
法定代表人:蒋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亮,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阳东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724629816X。
法定代表人:毛尧尧,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浙江**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卫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阮园
书 记 员 王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