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内江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288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特别授权),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梧桐路1号一幢1单元28楼9-14号。
法定代表人:熊辉。
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凌锦明。
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陶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江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以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