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民初315号 原告: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顺河镇顺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1十九楼19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2幢12层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永路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四川协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