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2-03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门催字第00011号
申请人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并要求支付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申请人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3832205,出票人为江苏长江口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城中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29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2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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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