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防火门厂

南通防火门厂、执行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2018)苏0612执恢95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防火门厂申请执行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61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执行标的646138元(不含执行费8862元、迟延履行利息)。
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55000元。第三人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支付应协助本院执行款,未追回,本院扣划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64613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862元。为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