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民初5762号
原告:南通防火门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钱俊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柱,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纪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然,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通州市,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原告南通防火门厂与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柱,被告雨润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防火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防火门款350568.3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防火门款285572.79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如皋雨润星雨华府1-4号楼及一期车库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4号楼及一起车库1835扇防火门,并由原告安装,暂定价款1195000元。另约定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通过最终竣工验收,结算手续经原被告及监理签字确认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期满将结算总价款的5%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如期供货安装,并提供相应资料配合被告进行验收。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及监理三方对1-4号楼及一期车库防火门进行验收。2020年1月17日,原被告对案涉工程审计结果进行确认,2020年3月5日,原告开具尾款418042.33元发票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支付67500元,余款350568.33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雨润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如皋雨润星雨华府1-4号楼及一起车库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共分采购部分、安装部分和总协议部分,本合同总价款暂定(采购+安装)1195000元。乙方同意最后根据甲方的实际工程量,合同总价款按约定的单价相应调整。结算方式:4、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通过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并且通过消防验收后办理完结算手续,经甲方、监理与乙方签字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5、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经各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在乙方向甲方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甲方将结算总价款的5%一次性无息付清。2018年9月25日,如皋雨润星雨华府1-4#楼及一起车库防火门采购安装工程单位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3月10日,双方确认,如皋雨润星雨华府1#、2#、3#、4#、一期车库防火门采购安装合同及2份新补充协议的最终审定额为1278000元。2015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面额为127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1月27日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927431.67元。
2020年8月15日,被告通过EMS向原告邮寄工程联系单,载明:“由贵司承接的如皋星雨华府1-4号楼及一起车库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工程,现场发现多处防火门五金件生锈、门扇及门框油漆面霉变、门油漆面脱落、门变形等现象(见附件照片),多次电话沟通要求贵司立即修复,贵司至今未派人处理,现致函于贵司,请贵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维修完成。逾期我司将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维修。费用由贵司承担。特此函告!”原告也予以认可。双方在庭审时均一致同意,扣留64995.54元质保金在被告处,若维修产生的费用也一并在质保金中解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提供及安装防火门,且该工程也已于2018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款总额及被告已付款情况进行确认,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及利息的起算点也均无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防火门厂工程款285572.79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若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被告如皋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