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民初2598号
原告:南通防火门厂,住所地南通市平潮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钱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美芬。
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下区虎踞路****)。
法定代表人:蒯明亮。
原告南通防火门厂与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防火门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洪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