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防火门厂

南通防火门厂与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2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防火门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防火门厂与被执行人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南通防火门厂工程款1094758.05元及利息(其中以966820.15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止;以1094758.05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75.00元,由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4758.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75.00元,执行费14425.0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歇业,其开发的如皋市水绘绿源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其兴建的商品房均未取得房产证未能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城镇北村1组、新生村1、8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09)第467号、539号、540号、541号、542号。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绿源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豆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