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防火门厂

南通防火门厂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2执2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防火门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防火门厂与被执行人*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南通防火门厂支付剩余货款5996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9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3室及04室,人民中路669-1幢2502室、669-1幢2516室、669-1幢2513室、669-1幢2509室、669-1幢2515室、669-1幢2510室、669-1幢2514室、669-1幢2512室的房屋,因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系南通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且非抵押权法院,故上述轮候查封房产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处置(轮候查封期限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院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轮候冻结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该笔第三人处债权的实现与否应根据相关合同方的结算及之前法院已冻结债权的数额等情况而定)(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注: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网络查询反馈的存款信息不准确);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执行人方向本院陈述,因(挂靠)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的经营债务,致使公司对外欠债较多,涉执案件亦较多,公司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之前均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经查,截止2018年2月2日,被执行人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等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所欠债务金额巨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