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临商初字第0197号
原告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镇申兴***家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小帮。
被告南通防火门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防火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50元。(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