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装(重庆)地质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5451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快乐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8340。
法定代表人:童静波,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85号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出的起诉,但同时被告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渝0106民初531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在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且本院均已立案受理,故本院应当依法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被告中地装重庆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20)渝0106民初5316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0)渝0106民初5451号案并入(2020)渝0106民初5316号案审理;
二、终结(2020)渝0106民初5451号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刘 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 琴
书 记 员  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