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终2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与建设路交叉口南。
法定代表人:郑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城郊乡刘老家。
法定代表人:王学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商砼款766242.9元,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请求,而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出具发票是商品销售者的义务。按税法核算税款后,按合同约定,由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税款后,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该项判决内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山
审判员 李俊华
审判员 许向朋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田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