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1625执2625号
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你与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2019)豫1625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3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董景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朱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