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书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53698-2
法定代表人宋卫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潘*,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口市终级人民法院(2016)豫16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务,申请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本息共计700万元,已偿还了470万元,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623执270号终结裁定后,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执行查询通知,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潘*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潘*有车辆豫A×××××号,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期限二年。对已查封的车辆,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位于郑东新区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13层1304有房产,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期限三年。如申请人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0年5月25日、6月1日先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潘*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0年5月26日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无房产登记
五、已将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张贴失信公告;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六、2020年8月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潘*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400万元及利息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623执恢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冠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承俊德
审判员 吕亚飞
审判员 宁荣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哲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