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02民初97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祥利明珠新城二区9E栋商铺1层第23A卡。
负责人:苏志聪。
被告:广东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下坪村白石坑(新兴县华实松香生产基地有限公司三楼01室办公住所)。
被告:广东省云浮市副食品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兴云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伦东新。
原告***与被告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广东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云浮市副食品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麟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沛玲
书 记 员 张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