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289号
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昕,男,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女,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与小康路交汇处西南角房屋。
法定代表人:李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援,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创精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6号楼16层19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世创精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昌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