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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469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被告: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劳动东路208号新城地标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隼。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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