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4691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被告: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劳动东路208号新城地标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隼。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连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王 怡